网上立案登记须知
第一条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长春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网上立案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如实填写和上传仲裁申请材料,若发现申请人或代理人存在故意虚假申请情形的,则该次网上立案行为和提交材料无效。
第三条 网上立案登记仅对申请仲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则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第四条 申请人或代理人收到通知后,请登录本网站自行查看或打印仲裁费缴费通知单,并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将仲裁费缴至以下账号。
户名:长春仲裁服务中心
账号:0106 0110 0001 1894
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
第五条 申请人在缴纳仲裁费用后,须将完整的书面立案材料提交至本会,本会在收到材料后予以正式立案。